全国各地屡曝学校“惩戒”事件,让事件双方处于舆论漩涡,也让教师很受伤。
此前,青岛在全国提出中小学校可以对学生实施惩戒,该办法第十一条规定:中小学校对影响教育教学秩序的学生,应当进行批评教育或者适当惩戒,情节严重的视情节给予处分。这在全国和地方教育法规中,首次提出了“惩戒”概念。
青岛出台有关惩戒的条例有两个依据:一是《教育法》第二十九条之规定,学校具有对受教育者进行学籍管理、实施奖励或者处分的权利;二是教育部《中小学班主任工作规定》第十六条之规定,班主任在日常教育教学管理中,有采取适当方式对学生进行批评教育的权利。
惩戒是学校维护正常校风校纪、管理秩序的重要保障。无规矩不成方圆,惩戒的目的是“惩治过错,警戒将来”,它和赏识教育相辅相成,是学校教育乃至所有管理的常态。这一规定为中小学校对学生进行正常批评教育提供法律法规支撑。
适当惩戒有利于孩子的健康成长和正常的教学管理,但具体实施还需更具操作性的指导细则。“现在的孩子都是家长的‘掌中宝’,老师批评学生时话都不敢说太重。此次新规赋予了学校对学生的“惩戒权”,对老师正常履职是一种保护,对不服管教的学生也是一种提醒,督促他们自觉遵守纪律。但不得不说的是,由于办法没有对惩戒的范围和手段作出详细规定,而《教师法》又明确规定教师不能体罚或变相体罚学生,合理把控“惩戒”与“变相体罚”界限,否则执行起来就会存在一定难度。
若孩子犯了错而没受到相应的批评教育,那就是溺爱和放纵。学校的适当惩戒是一种挫折教育,对孩子成长很有必要。但相关部门还应出台配套明文规定,严禁“惩戒”演变成“体罚”或“变相体罚”。且应根据不同阶段学生的身心特点,在惩戒范围、方式上有所区别,以免对孩子自尊心和自信心造成伤害。
人们之所以对“惩戒”敏感,是因为习惯于将它与“体罚”划上等号。如何在强调学生权益保护和反对体罚的同时实施“不打孩子的教育”,国外的学校对学生惩戒的措施和程序都有着非常详实的规定,实施惩戒前会事先告知家长并得到家长认可,从而实现学校和家庭的共同教育。
实施惩戒应遵循以下原则:一是目的正当,惩戒是为帮助学生改正错误;二是教育为主,惩戒过程中须尊重学生人格尊严;三是措施合理,惩罚方式及程度要充分考虑未成年人的年龄特点;四是程序合法,实施惩戒要依据正当程序,采取适当措施,立足于促进学生健康成长。